(2017)粤0981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梁宏远与杨品、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宏远,杨品,龙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2422号原告:梁宏远,男,汉族,住高州市镇江,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清,男,汉族,住高州市,被告:杨品,女,汉族,户籍地址:高州市,被告:龙辉,男,汉族,户籍地址: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宏远诉被告杨品、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宏远于2017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宏远自行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宏远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原告梁宏远负担。审判员 梁 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文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