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史登辉、郑州进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登辉,郑州进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02执465号申请执行人史登辉,男,汉族,1989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被执行人郑州进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68号院3号楼。法定代表人顾崇允。本院在执行史登辉与郑州进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志勇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勇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