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323民初3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惠东县平山新超群服装店与邱惠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东县平山新超群服装店,邱惠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3民初3495号原告:惠东县平山新超群服装店,住所地:惠东县平山银基商贸城A区**号档。经营者:包玉群,女,1977年7月25日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广东省惠东县。被告:邱惠财,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广东省惠东县。原告惠东县平山新超群服装店诉被告邱惠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东县平山新超群服装店经营者包玉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惠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惠东县平山新超群服装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两笔共计518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10月20日到原告位于惠东县平山银基商贸城A区10号档新超群服装店取走货款伍仟元的服装一批;接着,原告应被告要求于2015年11月16日通过惠东县华运物流有限公司向被告所在地惠东县黄埠镇发送了价值壹佰捌拾元的三条裤子。但被告始终用各种各样的理由和借口去推脱还款职责和逃避偿还货款义务。而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当原告到法院递交诉状从而到公安局户政室补正被告身份信息资料时,竟然发现被告在欠条上签下的名字“惠才”是虚假的;同时被告也在其微信上使用假姓名“丘惠才”。很明显,被告使用假名是想让债权人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向其追讨欠款,从而企图非法占用他人财物。最终原告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并借助公安网络系统和核对被告的头像才得知被告真实的合法姓名为“邱惠财”,这也让被告的真实身份首次大白于天下。鉴于被告一而再再而三地拒绝归还拖欠原告将近两年的货款,以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同时,也鉴于被告故意使用虚假姓名来达到其非法占用他人财物之客观事实,并且财物价值超过法定的四千元以上,所以也希望法院能考虑追究被告诈骗之刑事罪责,以彰显法律之尊严。被告邱惠财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惠东县平山新超群服装店主要经营服装批发、零售。2015年10月20日,被告邱惠财向原告购买服装,被告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内容为:黄埠人民二路美姿选结欠五千元正(大写:伍仟元正),惠才,137××××3313。后被告又向原告购买服装,由原告提交《发货单》显示:2015年11月16日,黄埠美之选寄货未付款180元。原告提交的《托运单》显示:2015年11月16日,原告向被告寄送过衣服。由于被告未支付货款给原告,2017年9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邱惠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惠东县平山新超群服装店提供的起诉状、营业执照、身份证、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欠条、送货单、托运单、微信记录、照片、工商登记查询情况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批发衣服,双方经结算,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该结算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对被告欠原告货款5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其次,原告诉求的被告支付货款180元,并提供《发货单》及《托运单》予以佐证,被告对此未提出抗辩,对被告欠款180元,予以采信。欠款应当偿还,由于被告未偿还货款给原告,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货款,理由充分,予以支持。被告邱惠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惠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货款5180元给原告惠东县平山新超群服装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减半收取),由被告邱惠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泳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 游书 记 员 郑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