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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4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陆建东与丁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建东,丁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4645号申请执行人陆建东,男,1971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丁丽萍,女,196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常熟市。陆建东与丁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1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丁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陆建东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丁丽萍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3027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有房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未找到被执行人丁丽萍下落,本院于2017年9月5日将被执行人丁丽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次执行查明的情况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根发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丽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