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2017)云2801刑初693号蔡啟忠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云2801刑初693号 开庭日期:2017年10月24日。 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蔡啟忠,出生日期1971年7月10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小学文化,职业农民,住址云南省景洪市。 犯罪前科:无。 强制措施:2017年3月9日被刑拘,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景检公诉刑诉【2017】716号。 指控事实:2017年1月11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蔡啟忠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景仑线K27+100M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蔡啟忠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50.01mg/100ml。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无。 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啟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被告人蔡啟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文 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陶梦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