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常新意与杨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新意,杨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2597号原告:常新意,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随仓,洛阳市新安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佳,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新意与被告杨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常新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新意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高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