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刑更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周生连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生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293号罪犯周生连,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现在连云港监狱八监区服刑。罪犯周生连于1995年6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17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鼓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生连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并依法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2272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6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2014年9月23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连刑执字第0079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生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14日止)。2016年4月27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刑更26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生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14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生连自减刑以来,在现实改造中坚持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罪悔罪,多次找民警汇报思想,表示出对自身犯罪行为的后悔和懊悔,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期间积极发言,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先后获得两个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且系累犯,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生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生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生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三款,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生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旭明审判员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