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02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肖功分与梁百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202执1251号肖功分:梁百文:我院于2016年12月29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肖功分与被执行人梁百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百文主动向肖功分偿还212000元(2016年8月21日支付120000元,2017年1月5日支付92000元)。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梁百文名下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鹤州路169号、171号101(房产证号为71××89、国土证号为怀国用(2015)第出8**号)房产,得拍卖款1310438元。本案于2017年7月14日收到本院(2017)湘1202执816-1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肖功分在本院(2016)湘1202执1251号案件中的执行款1230000元。2017年7月17日收到(2017)湘1202执874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肖功分在本院的执行款684000元(上述两案件申请执行人均为杨少华、被执行人为肖功分)。案外人粟栗申请参与分配梁百文的门面拍卖款。本院未同意粟栗参与分配。案外人粟栗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在复议过程中,肖功分与案外人粟栗达成协议,粟栗撤回复议申请。经本院执行笔录确认,杨少华、粟栗、肖功分达成如下协议:房产拍卖款1310438元,粟栗分8万元,剩余1230438元由杨少华另案办理领款手续,杨少华领取视为肖功分领取执行款。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肖功分收到梁百文预付款本金共计1442438元,自愿放弃剩余预付款257562元及违约金、加倍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14704元已缴纳。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湘120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