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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第8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黄国辉与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辉,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第8958号原告黄国辉,男,汉族,1974年7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凤敏、刘宏元,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144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赵振超经理。原告黄国辉诉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国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国辉负担。审判��张建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宗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