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王瑶瑶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瑶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1刑初28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瑶瑶,男,1994年11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苍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2016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7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龙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刑诉[2017]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瑶瑶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瑶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瑶瑶于2017年6、7月份期间,在龙口市东莱街道的多处网吧,盗窃手机2部、摩托车1辆。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总价值人民币9320元。被告人王瑶瑶于2017年7月25日被失主颜某扭送至公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瑶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王瑶瑶予以惩处。被告人王瑶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均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瑶瑶于2017年6、7月期间,在龙口市东莱街道“北斗星”网吧、“远大”网吧等地,盗窃作案三起,盗窃手机2部、摩托车1辆。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总价值人民币932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6月25日,被告人王瑶瑶在龙口市东莱街道“北斗星”网吧门前,将孙某1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HF150型公路赛车盗走。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80元。2、201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瑶瑶在龙口市东莱街道“北斗星”网吧二楼,趁于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白色VIVO牌Y51型手机盗走。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3、2017年7月21日3时许,被告人王瑶瑶在龙口市东莱街道远大网吧内,将颜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金色苹果6S型手机盗走。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040元。被告人王瑶瑶于2017年7月25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上述涉案物品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龙口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龙口市公安局发破案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涉案物品照片及蓬莱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4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吴某、颜某、曲某、孙某1、孙某2、于某的证言;被告人王瑶瑶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瑶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得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瑶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重新犯罪,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涉案赃物已全部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瑶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承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