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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70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博与李光、杨洪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博,李光,杨洪涛,商丘市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7019号之一原告李博,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李光,男,成年人,汉族,住商丘市。被告杨洪涛,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商丘市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文化路凯旋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566463944B。法定代表人孙晓辉,职务经理。原告李博与被告李光、杨洪涛、商丘市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博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建辉审 判 员  隋 晴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