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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5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谢代珍、何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代珍,何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5执209号申请执行人谢代珍,男,汉族,1975年9月4日生,崇义县人。被执行人何丽华,女,汉族,1983年2月13日生,崇义县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谢代珍与被执行人何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42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军审判员 赖春阳审判员 陈海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大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