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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7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北中欣邦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永祥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中欣邦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永祥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7795号原告:湖北中欣邦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狮南路519号明泽丽湾2栋高农大厦7层703C号。法定代表人:柯尊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武汉永祥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桂园路84号。法定代表人:汪泉,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湖北中欣邦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永祥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和平街办事处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欣邦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中欣邦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1元,由原告湖北中欣邦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