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北钟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占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钟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占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39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钟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钟祥市胡集镇壕沟村。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80900666C。法定代表人:白孟伟,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占权,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湖北钟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占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鄂0881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占权支付湖北钟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湖北钟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赵占权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赵占权限期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赵占权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赵占权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在执行中,未能查找到赵占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赵占权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邓年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 庆书 记 员 曾宪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