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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5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叶恩林与周松平、金明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恩林,周松平,金明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5685号原告:叶恩林,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周松平,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金明克,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叶恩林与被告周松平、金明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叶恩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叶恩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晓锋二○一七年十月十九无书记员  徐 奇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