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执6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6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庸直,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海榆,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 牧审判员 徐彦召审判员 任 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