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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民初1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邓文欢与毕绍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欢,毕绍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民初12631号原告:邓文欢,女,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告:毕绍权,男,196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原告邓文欢与被告毕绍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文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毕绍权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文欢诉称,2015年8月21日,被告因生意困难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人民币,约定于2015年11月20日还清,并出具借条一张。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2016年初,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说其手头没有钱无法按时归还借款。2017年期间,原告多次催讨未果。2017年年初,原告发现被告已将原抵押给原告的房屋进行变卖,因此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毕绍权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贰拾万元整)和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从2015年8月21日起计付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毕绍权承担。被告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承认于2015年8月2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正,约定2015年11月20日还清,但现由于没钱无法归还,承诺等经济好转再还给原告。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200000元并提交借条、被告的房产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也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本院据此确认原告起诉的事实,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现原告主张返还借款2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因双方对于借期内的利息没有约定,故可从逾期还款之日起,即2015年11月21日,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毕绍权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毕绍权向原告邓文欢偿还借款2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邓文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10元由被告毕绍权负担。由被告毕绍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萧文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