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行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艳丽与濉溪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丽,濉溪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621行初101号原告李艳丽,女,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濉溪县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胡巍,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丽诉被告濉溪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李艳丽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李艳丽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艳丽负担。审 判 长 顾国安人民陪审员 关建华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金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