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5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贵非法采矿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刑初61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贵,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经商,住安徽省霍邱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周德品,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以(2016)豫1525刑初613号刑事裁定,对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李贵非法采矿一案中止审理。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数额标准的通知》本案可以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 陈刚德审判员 刘继武审判员 喻 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