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成都市新津县腾飞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成都市新津县腾飞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左泽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0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新津县腾飞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城西村八组。法定代表人:董小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仕梅,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大道二段30幢202号。法定代表人:余效国,该经理。一审第三人:左泽斌,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再审申请人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腾飞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左泽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4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腾飞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赵 骏审判员 胡 钉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新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