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越秀与穆好行、吴园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越秀,穆好行,吴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460号申请执行人张越秀。被执行人穆好行、吴园园。本院执行的张越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穆好行、吴园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穆好行、吴园园名下1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军审判员 毕孝峰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