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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8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耿道田与金林华、徐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道田,金林华,徐丹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8770号原告:耿道田,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被告:金林华,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徐丹峰,女,198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原告耿道田与被告金林华、徐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金林华、徐丹峰于2008年8月22日登记结婚。2017年5月28日,被告金林华立据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后,被告金林华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林华、徐丹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给原告耿道田借款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元(已减半),由被告金林华、徐丹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竞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