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02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国英与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英,刘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02民初1636号原告张国英,男,出生于1951年7月10日,汉族,忻府区秀容办事处东街居委会居民,住××区中户。被告刘建平,女,55岁,汉族,忻府区民政局低保办退休职工,住××路西户。原告田张国英与被告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未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嘉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