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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02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国英与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英,刘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02民初1636号原告张国英,男,出生于1951年7月10日,汉族,忻府区秀容办事处东街居委会居民,住××区中户。被告刘建平,女,55岁,汉族,忻府区民政局低保办退休职工,住××路西户。原告田张国英与被告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未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嘉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