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尚志伟与姚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志伟,姚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698号申请执行人:尚志伟,男,汉族,1960年2月20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姚旭,男,汉族,1981年11月21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志伟与被执行人姚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尚志伟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68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姚旭偿还申请执行人尚志伟借款303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姚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姚旭偿还申请执行人尚志伟借款30300元,并交纳案件执行费35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6日自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姚旭于2017年9月28日偿还了申请执行人尚志伟5300元,下余25000元于2017年11月16日偿还完毕。被执行人姚旭交纳了案件执行费354.5元。申请执行人尚志伟于2017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6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6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袁文春执行员 刘治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艳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