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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汨罗市恒锋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博源盛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汨罗市恒锋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博源盛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民初1076号原告:汨罗市恒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黄市乡港口村。法定代表人:吴泉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博源盛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高新区石化工业园石化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瑞丽。汨罗市恒锋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博源盛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汨罗市恒锋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汨罗市恒锋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汨罗市恒锋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湛烁瑶人民陪审员  章岳云人民陪审员  毕桂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廖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