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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34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和益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和益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45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和益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天竺中街3号。法定代表人李乃钧,经理。被执行人肖涛,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北京和益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0589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肖涛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北京和益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4月18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肖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对其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强制扣划其存款余额两笔共计31853.09元。本院已于2017年10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肖涛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并于2017年10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肖涛名下的机动车二辆(车牌号分别为×××、×××),但本院暂未查询到该车辆去向。本院已于2017年10月14日决定将被执行人肖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并决定对其适用了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措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和益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肖涛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北京和益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肖涛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肖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应义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