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3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褚文航与朱建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文航,朱建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3109号原告:褚文航,男,1995年02月7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朱建敏,女,43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褚文航诉朱建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褚文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文航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褚文航负担。审判员 开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