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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郝永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永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冀0302刑初54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永吉,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2017年5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7)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永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郝永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郝永吉醉酒后驾驶冀XXX号小型轿车在本市海港区归堤寨检查站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郝永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指控的事实有相关书证、被告人郝永吉的供述与辩解、酒精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请求对被告人郝永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郝永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称希望对其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郝永吉醉酒后驾驶冀XXX号小型轿车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归堤寨检查站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鉴定:郝永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永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郝永吉的供述和辩解;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已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永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郝永吉当庭自愿认罪及本案的具体情节,故对被告人郝永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永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董林华人民陪审员邵福英人民陪审员于永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董雪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