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郑海滨与林仲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海滨,林仲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1792号申请执行人郑海滨,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林仲欢,女,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海滨与被执行人林仲欢责令退赔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林仲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6)粤0705刑初528号刑事判决确定的退赔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退赔义务。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林仲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尚欠郑海滨82000元未退赔。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少文审判员 李毅明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永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