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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县支行与刘官华、周志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县支行,刘官华,周志红,陈印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19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县支行;主要负责人:朱平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县支行行长。地址:余干县玉亭镇新建大街21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县支行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刘官华,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周志红,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陈印忠,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县支行诉被告刘官华、周志红、陈印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理由,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金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 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