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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民终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许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与杨万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杨万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民终6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强,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隆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隆,宁夏六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住所地:宁夏中宁县。负责人:陈生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惠继刚,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理赔部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万吉,男,1971年9月2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司机,住宁夏海原县。上诉人许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万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宁0423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强经传票传唤应于2017年10月24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参加公开开庭审理其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杨万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但许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隆在本院开庭审理本案时,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许强在本案中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许强负担。���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忠清审 判 员  陈亚利代理审判员  傅美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