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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天门市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武斌、唐晓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门市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武斌,唐晓琴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2114号原告:天门市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天门市竟陵人民大道中***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平,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武斌,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告:唐晓琴,女,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原告天门市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武斌、唐晓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天门市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天门市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肖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