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8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四毛与赵先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四毛,赵先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8970号原告:赵四毛,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二梅,系原告赵四毛之妻,女,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址同上。被告:赵先民,男,194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四毛与被告赵先民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赵四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四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四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赵四毛负担。审判员 张全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滕焕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