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3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滑林兰与李明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林兰,李明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3309号原告:滑林兰,女,1947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李明堂,男,1970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滑林兰与被告李明堂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滑林兰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林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中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国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