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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3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滑林兰与李明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林兰,李明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3309号原告:滑林兰,女,1947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李明堂,男,1970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滑林兰与被告李明堂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滑林兰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林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中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国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