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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民申3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谢瑞红、张志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瑞红,张志祥,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申37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瑞红,女,汉族,1975年9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志祥,男,汉族,1971年2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港湾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敬国,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谢瑞红、张志祥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三终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瑞红、张志祥申请再审称:在正商公司对谢瑞红、张志祥进行价格欺诈未遂后,双方变更了《房屋认购书》中的相关约定。正商公司一直持有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却拒不履行签约义务。正商公司违约事实清楚,依法应当向谢瑞红、张志祥赔偿10000元违约金。生效判决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故谢瑞红、张志祥依法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谢瑞红、张志祥与正商公司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对拟建的“郑州市秦岭中学”相关事项应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问题产生争议,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在双方就合同事项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谢瑞红、张志祥以正商公司拒不履行签约义务为由,要求正商公司向其支付10000元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生效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谢瑞红、张志祥关于一、二审法院存在枉法裁判行为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瑞红、张志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百福审 判 员  蒋瑞芳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永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