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执1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南宁市长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长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兵,陈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13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长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3号楼2521、2522、2523、2525号房。法定代表人钟登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兵,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陈雨,女,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南宁市长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兵、陈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兵、陈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长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陈兵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中越路8号盛天华府A9号楼2405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郁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玥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