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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47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张光碧与重庆炜豪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碧,重庆炜豪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4747号之一原告:张光碧,女,汉族,1971年6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运斌,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炜豪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李伟。被告:李伟,男,汉族,1971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张光碧与被告重庆炜豪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张光碧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光碧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张光碧负担。审 判 长 朱 玉 林人民陪审员 赖 庆 娟人民陪审员 曹 家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博蓉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