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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文彬与聂福贵、聂前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彬,聂福贵,聂前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02执54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彬,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聂福贵,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聂前芬,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现住湖南省娄底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彬与被执行人聂福贵、聂前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情况进行了查控,查封了被执行人聂前芬所有的一套房子,由于被执行人聂前芬提供了还款的计划,且申请人李文彬同意,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6)湘1302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302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逸舟审 判 员  贺玉林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要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