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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范永吉、天津圣德天工采样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永吉,天津圣德天工采样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2021号申请执行人:范永吉,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现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天津圣德天工采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1号楼1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571139Y。法定代表人:秦宇梁,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永吉与被执行人天津圣德天工采样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新区劳仲案字[2016]第12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