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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执恢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家岳与荆孝福、许洪风寻衅滋事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家岳,荆孝福,许洪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瓦执恢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杨家岳,男。委托代理人:杨成波,男。被执行人:荆孝福,男。被执行人:许洪风,女。申请执行人杨家岳与被执行人荆孝福、许洪风寻衅滋事罪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9日作出(2007)瓦刑初字第3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6155.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荆孝福、许洪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荆孝福、许洪风在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许洪风的账户,并已执行款项50699元,经查控被执行人荆孝福、许洪风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宫元达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玉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