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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梁淑荣与王兰容、方环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淑荣,王兰容,方环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6民初1867号原告:梁淑荣,女,195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王兰容,女,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方环修,男,195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齐灿,系方环修儿子,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梁淑荣与被告王兰容、方环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淑荣,被告王兰容、方环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齐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淑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王兰容、方环修偿还借款143,900元,并支付借款50,000元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王兰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梁淑荣借款50,000元,双方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后因王兰容要求梁淑荣代其垫付其他款项,并亲笔写下共计93,900元的借条。借款后,王兰容未按约还本付息,经梁淑荣多次催讨未果。王兰容、方环修原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此方环修应共同偿还。王兰容辩称,答辩人不识字,借条系梁淑荣的丈夫写好后,签字的,其中部分借款是高利贷的利息,部分借款是六合彩的赌债,答辩人并未实际收到借款。方环修辩称,其前妻王兰容不识字,借条系梁淑荣的丈夫写好后,签字的,其中部分借款是高利贷的利息,部分借款是六合彩的赌债,实际并未收到借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7日,王兰容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梁淑荣借款30,000元,并出具主要内容为“本人王兰容向梁淑荣借人民币叁万正”《借条》一份。同年7月22日,王兰容又次向梁淑荣借款50,000元,并出具主要内容为“本人王兰容向梁淑荣借人民币伍万正,(50,000)正,月利2分”《借条》一份。同年7月23日,王兰容再向梁淑荣借款10,000元,并出具主要内容为“本人王兰容向梁淑荣借人民币壹万正”《借条》一份。2016年5月13日,王兰容再向梁淑荣借款37,900元,并出具主要内容为“本人王兰容向梁淑荣借人民币叁万柒千玖百(37,900)”《借条》一份.2016年10月23日,王兰容再向梁淑荣借款16,000元,并出具主要内容为“本人王兰容向梁淑荣借人民币壹万陆千正,(小写16,000千元正)”《借条》一份。借款后,王兰容未按约还本付息,经梁淑荣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本院。另查明,王兰容、方环修于2016年11月15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兰容尚欠梁淑荣借款143,900元,有《借条》五份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梁淑荣主张借款50,000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债务发生在王兰容、方环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为此,方环修应共同偿还。王兰容、方环修提出案涉借款系高利贷、六合彩债务等辩解,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梁淑荣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王兰容、方环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梁淑荣借款143,900元,并借款50,000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58元,减半收取1679元,由王兰容、方环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初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鑫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