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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6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周武杰、龚怀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武杰,龚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6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武杰,男,199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委托代理人:胡永勇,江西衡旭律师事务律师。被执行人:龚怀荣,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申请执行人周武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龚怀荣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上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1121民初773号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龚怀荣应支付申请人周武杰借款20万元,案件受理费3,12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900元,合计206,0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末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赣E×××××奔驰牌小车进行了查封,但末能实际控制该车辆,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6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维华审判员  徐志兴审判员  陈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