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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郭方方、闫梅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方方,闫梅兰,郑州进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02执466号申请执行人郭方方,女,汉族,1989年5月3日出生,住新乡市。申请执行人闫梅兰,女,汉族,1944年10月2日出生,住新乡市。被执行人郑州进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68号院3号楼。法定代表人顾崇允。本院在执行郭方方、闫梅兰与郑州进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志勇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勇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