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郭方方、闫梅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方方,闫梅兰,郑州进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02执466号申请执行人郭方方,女,汉族,1989年5月3日出生,住新乡市。申请执行人闫梅兰,女,汉族,1944年10月2日出生,住新乡市。被执行人郑州进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68号院3号楼。法定代表人顾崇允。本院在执行郭方方、闫梅兰与郑州进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志勇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勇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