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磊与庄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庄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321号原告:张磊,男,汉族,1987年3月27日生,住江西神赣州市章贡区。被告:庄彩云,女,汉族,1961年6月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张磊与被告庄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17年10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磊撤诉。案件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642.5元,由原告张磊承担。审判长 傅一波审判员 吴 芬审判员 薛春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邻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