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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磊与庄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庄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321号原告:张磊,男,汉族,1987年3月27日生,住江西神赣州市章贡区。被告:庄彩云,女,汉族,1961年6月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张磊与被告庄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17年10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磊撤诉。案件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642.5元,由原告张磊承担。审判长  傅一波审判员  吴 芬审判员  薛春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邻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