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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4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潘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4408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潘锐,男,汉族,1979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执行潘锐判处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潘锐未按本院(2012)双流刑初字第505号刑事判决书缴纳并处的罚金300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潘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双流刑初字第505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春燕审判员  李建军审判员  张世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雅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