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国惠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国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98号申请执行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号北美国际商务中心*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318314368T。法定代表人:王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国惠,女,汉族,1981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国惠仲裁裁决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湛江国际仲裁院出具的(2017)湛仲字第891号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刘国惠应向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9189.46元的义务,因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与本院(2017)川71执99号案件的相关当事人相同,为有利于提高案件的执行效率,合理高效运用司法资源,本院认为上述案件可以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川71执99号案件执行。审判长 骆廷伟审判员 程媛媛审判员 徐 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定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