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侯天全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天全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132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天全,男,1992年7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酉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1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天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天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侯天全驾驶一辆牌照号为渝A2Z***的小型客车,在沙坪坝区曾家正街57号附2号停车场倒车时,车辆尾部与被害人张某接触,造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侯天全将被害人张某送往医院救治,在医院内侯天全委托被害人亲属吴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害人张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侯天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张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特征。案发后,被告人侯天全先行垫付了被害人张某的部分抢救费用,并另行垫付了被害人张某的丧葬费用3.2万元。由于被害人张某系孤寡老人,本案所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不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所涉民事赔偿问题,要求以诉讼途径解决赔偿问题。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天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石某的证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勘查图,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及车辆信息的查询信息,车辆保险信息,尸检报告,死亡证明,收条,抚养关系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自首的相关材料及被告人侯天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侯天全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天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侯天全委托他人拨打报警电话且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侯天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侯天全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天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志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利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