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4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靳洪章与游海兴、游兰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洪章,游海兴,游兰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4111号原告:靳洪章,男,195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被告:游海兴,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游兰峰,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靳洪章与被告游海兴、游兰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8月17日立案。原告靳洪章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靳洪章以各方通过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靳洪章撤诉。案件受理费2249元,减半收取计1124.5元,由靳洪章负担。审判员 吴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双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