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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谢某1、李某某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1,李某某,莫某2,谢某2,廖某某,莫某3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刑初272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1,绰号:小杰,男,199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刑拘前住肇庆市端州区xx小学附近出租屋,个体。因本案于2017年5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绰号:辣条,男,199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县,刑拘前住肇庆市端州区xx小学附近出租屋,无业。因本案于2017年5月22日自动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被告人莫某2,绰号:小强,男,199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刑拘前住肇庆市端州区,在xxxx酒店工作。因本案于2017年5月23日自动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被告人谢某2,绰号:谢弟、小黑,男,199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刑拘前住肇庆市端州区,在肇庆市端州区xxxx做服务员。因本案于2017年5月22日自动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绰号:小灰,男,199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融安县,刑拘前住肇庆市端州区龙安路一出租屋,无业。因本案于2017年5月22日自动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莫某3,绰号:小明,男,199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封开县,刑拘前住肇庆市端州区,在肇庆市端州区xxxx厨房工作。因本案于2017年5月22日自动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1、李某某、莫某2、谢某2、廖某某、莫某3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怡出庭支持公诉,六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李某1(另案处理)、莫某1(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与犯罪嫌疑人张某1(另案处理)、梁某1(行政处罚)于2017年5月21日15时许,在肇庆市端州区天宁北路xx溜冰场因私怨产生口角后,通过现场召集、电话、微信等方式各自纠集十几名青(少)年男女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到肇庆市端州区天宁北路xx商场前路段持电棍、催泪器及刀具等器械进行斗殴。其中,李某1、莫某2纠集了“灵跃”滑轮队的成员谢某1、李某某、莫某2、谢某2、廖某某、莫某3、李某2(行政处罚)等人到场参与斗殴,而张磊、梁康则纠集了肇庆市xxxxx学校的学生古某才(另案处理)、龚某(行政处罚)、李某明(行政处罚)、张某2彬、吴某桓、梁某1权、植某沛、黄某光、傅某辉、李某3华、盘某龙、温某、冼某华(均为未成年人)等人到场参与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谢某1被打伤头、肩部,经法医鉴定,谢某1的伤情为轻微伤。由于本案是在周末的白天发生,且在肇庆市繁华路段,来往群众极多,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案发后,被告人谢某1报案,并电话通知谢某2、李某1、李某某、莫某3、廖某某、莫某2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公诉机关认为,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其中被告人谢某1有立功表现;其他五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廖某某、莫某3是从犯,综上,各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1、李某某、莫某2、谢某2、廖某某、莫某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通话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视频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1、李某某、莫某2、谢某2、廖某某、莫某3无视国家法律,在周末的闹市区持械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电话通知其他被告人到案,有立功情节;被告人李某某、莫某2、谢某2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被告人廖某某、莫某3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斗殴相对方对本案发生有一定过错。综上,各被告人均可以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1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莫某2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谢某2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廖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莫某3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粉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郑凤鸣书 记 员 谭肇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