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陈辉与王妹妹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王妹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案号(2017)闽0182民初749号原告原告:陈辉,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平,福建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王妹妹,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案由立案时间适用程序民间借贷纠纷2017年4月5日普通程序是原告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王妹妹偿还陈辉借款本金3150000元及结欠利息668880元,并继续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3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16年1月16日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答辩意见未应诉答辩。认定事实借款事实借款时间2013年4月27日借款1650000元,2014年3月21日借款1500000元。借款用途生意资金周转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无约定借期、月利率均约定为1.2%借款交付方式均为银行转账借条内容王妹妹于2016年1月15日出具借条,确认于2013年4月27日、2014年3月21日两次向陈辉借款3150000元,借款月利率1.2%,共欠利息668880元。实际欠款本息借款本金3150000元及结欠利息668880元,并继续计算利息(以借款本金共计3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16年1月16日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裁判理由王妹妹向陈辉借款3150000元的事实,有陈辉提交的王妹妹本人签名捺印的借条及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为证据,因王妹妹未到庭应诉,又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陈辉提交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予以确认,对王妹妹向陈辉借款315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王妹妹应按照借条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双方书面确认截止2016年1月15日王妹妹共欠陈辉借款本金3150000元及利息668880元,现陈辉要求王妹妹偿还借款本金3150000元及结欠利息668880元,并按约定月利率1.2%继续计息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王妹妹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裁判主文王妹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辉借款本金3150000元及结欠利息668880元,并继续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3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息,自2016年1月16日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迟延履行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40980元,由王妹妹负担。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落款审 判 长 蔡秀泉人民陪审员 刘楠楠人民陪审员 吴宝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敏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